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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公检法司联合发布:实现刑罚执行与强制戒毒无缝衔接

2022-12-13 15:23 大冶禁毒126

近年来,大冶市公安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对刑事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衔接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各部门之间司法对接没有可借鉴模式,主体责任不明,协调渠道不畅,容易发生漏管失控。

为完善工作机制,堵塞司法漏洞,确保执法闭环运行,大冶市公、检、法、司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讨磋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结合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应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出台《大冶市公检法司关于刑事处罚完毕后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衔接机制实施意见》。

《意见》共 5条,针对工作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采取、变更和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办案单位、羁押单位与强制隔离戒毒所如何进行工作衔接提出了具体要求。

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强制戒毒人员在移送起诉、起诉、判决三个环节,各执法部门需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做好登记,并向其它部门及时通报。

对于刑罚执行完毕、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由原办理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禁毒大队应当建立强制戒毒人员执行措施情况台账,安排专人负责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监管或羁押场所、司法机关的核实和登记,每月定期将登记及执行情况与各办案单位进行核对,并负责督促办案单位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看守所应当建立刑事犯罪案件强制戒毒人员台账,对于羁押未满两年被释放的涉嫌犯罪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释放前,看守所应当提前3日通知禁毒大队,由禁毒大队负责通知并督促原办案单位继续执行。

《意见》的制定,进一步规范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有关司法程序,最大限度防止发生应收戒未收戒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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