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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靠“上头电子烟”致富,真 “刑”!

2025-03-27 18:10 一级审核126

三人为牟取利益,偷偷贩卖含异丙帕酯的“上头电子烟”,还做着靠此致富的美梦,殊不知,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近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含异丙帕酯“上头电子烟”案件进行了二审审理。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期间,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简某某和刘某处购买“上头电子烟”烟弹1800余颗,先后向他人共出售450颗。

2024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将朱某某等三人抓获,查获烟弹1350颗。经鉴定,这些烟弹中均检测出异丙帕酯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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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虽然朱某某等三人贩卖异丙帕酯电子烟弹的行为,发生在异丙帕酯被列管之前,但在交易过程中,三人采用现金结算方式,选取高度隐蔽的交易场所,且该电子烟弹有“上头”等致幻作用,其售卖价格也远超普通电子烟弹,据此可推定,三人对其所售的烟弹属于“上头电子烟”烟弹,是主观明知的,是将贩卖的电子烟弹当作毒品进行交易,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案件具体情形,依法认定三人为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

综合三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朱某某、简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没收本案涉案财物,其中公安机关扣押朱某某的毒资1442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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