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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贩卖“上头电子烟”, 8人均获刑!

2025-12-19 17:34 一级审核126

从购买、吸食到加价转卖,他们八人“组团”偷偷贩卖含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殊不知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2024年10月初,陈某甲为个人吸食,多次在网上购买“上头电子烟”。期间,他将“上头”烟油与普通烟油勾兑后,先后多次向他人贩卖,以此牟取利益。

同年10月11日,占某通过加密聊天软件联系上陈某甲,并伙同陈某乙前往江西九江市,从陈某甲处购得100ml“上头”烟油。次日,二人返回黄冈市蕲春县,并以两倍价格向马某、梅某贩卖。随后,四人在马某家中将购得的“上头”烟油进行勾兑、分装,制成“上头电子烟”——一部分用于共同吸食,其余部分对外贩卖。

2024年10月15日凌晨,马某、梅某因吸食“上头电子烟”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尿液检测,二人均呈依托咪酯阳性。此后,占某、陈某乙、陈某甲相继被抓获,到案后经尿液检测亦均呈依托咪酯阳性。公安机关在陈某甲住处扣押的液体烟油,经鉴定含有美托咪酯成分。

此外查明,除上述五人外,涉案人文某、李某、田某也存在有偿转卖涉案电子烟的行为,贩卖对象中包含多名未成年人,社会影响恶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8名被告人均存在贩卖含有列管成分电子烟的行为,且明知所购烟油具有麻醉、兴奋等药效,能够认识到其毒品属性;同时,贩卖对象均是为追求刺激效果而吸食,具有“非法使用性”。结合在案证据,最终认定被告人均主观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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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处陈某甲、占某、陈某乙等8名被告人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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