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好友”饮酒吸毒后,他驾车冲进一早餐店......
他同“好友”在车内一同吸毒后,又驾车肇事,致人重伤。等他清醒过来时,为时已晚……
2023年10月5日凌晨,王某某与5名好友在咸宁市通城县某酒吧饮酒作乐后,为了寻求更多刺激,其中一名好友购入了7个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几人相约到酒吧附近停车场内的王某某汽车里,一起吸食了3个电子烟弹。
同日5时19分许,王某某饮酒、吸毒后驾驶小车前往附近早餐店,只觉眼前物体旋转,方向盘不受自己控制,等他反应过来时,车已冲进店内。行人杨某及早餐店店员黎某均被撞倒在地。经鉴定,杨某受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近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基于王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最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来源:通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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