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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帮毒贩开车,怎么就成贩毒了?”

2024-12-20 11:02 一级审核126

“我只是想以成本价购买毒品自己吸食,所以才开车送他们去进货,怎么就成贩毒了?”2024年6月,吴某甲、吴某乙、梅某等人共同商议,由梅某联系上线,吴某甲充当中间商赚取差价,吴某乙则充当司机驾车载几人前往江西,购买依托咪酯烟弹吸食或贩卖。

经查,吴某甲以250元的单价从梅某上线手中购买了30个依托咪酯烟弹,先后分8次贩卖给他人,其中一次便是以每个250元的成本价贩卖给吴某乙4个。另查明,被告人吴某甲在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某酒店房间2次容留他人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

“我为了用成本价购买毒品自己吸食,所以帮吴某甲开车去江西购买毒品,怎么就构成贩卖毒品罪了?”吴某乙对自己为何触犯刑法困惑不已,明明车内一同前往购买毒品的有6人,却只有自己与贩卖毒品的吴某甲和帮助联系上线的梅某,一同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

承办检察官解释,“刑法第25条第一款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及立案追诉标准,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吴某乙在明知吴某甲贩卖毒品的情况下还为其开车,是一种帮助行为,不同于其他人员单纯共乘行为。此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听完检察官释法说理,吴某乙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每一次“帮忙”都在为吴某甲的犯罪行为“添砖加瓦”,也把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渊。

2024年10月18日,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吴某甲提起公诉,以贩卖毒品罪对吴某乙、梅某提起公诉。

来源:蕲春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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