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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代购“包子”收700元跑腿费,被判刑37个月!

2025-07-10 16:32 一级审核126

2023年8月,随州市随县警方抓获一名涉毒人员,据其供述,其曾从康某手中购得毒品,警方随即对康某立案侦查。

进一步调查发现,2023年1至4月间,张某、王某等人找到康某,请他帮忙购买含0.1克“冰毒”和0.25克“麻果”的毒品混合物(俗称“包子”)。康某应允后,从其“上线”处购得毒品,转交给张某、王某,并参与吸食了其“代购”的部分毒品。通过这种方式,康某共计获得700元“跑腿费”。

2024年5月,康某被警方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被移送至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康某试图为自己辩解:“我只是帮人代买买来后一起吸怎么就成了贩毒?”

对此,承办检察官指出:法律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未牟利的一般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而是以构成运输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康某在毒资之外,额外收取“跑腿费”或“劳务费”,属于变相加价牟利,实质上是居中倒卖毒品,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

最终,康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了700元违法所得,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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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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