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就能逃脱罪责?关键证据来了......
“我没做过,你们没证据!”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贩毒嫌疑人李某某始终紧闭牙关,拒不认罪,试图以“零口供”逃避法律制裁。然而,证据不会说谎。荆州市监利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深挖线索、击破谎言,最终将其送上审判席......
2022年1月至9月间,高某某多次向董某某等人贩卖毒品,董某某随后转手倒卖以牟取利益。案发后,二人相继落网。2023年1月,董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年4月,高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中,一个关键线索浮出水面:董某某在供述中明确指出,每次向高某某购买毒品都需先联系其女友李某某,并由李某某与高某某对接,确定取货时间、地点。这一细节使得李某某的“旁观者”身份存疑。
即使高某某、董某某相继落网,李某某在接受讯问时仍坚称自己“不知情”,试图凭借“拒不认罪”逃避追责。“零口供≠零证据”。监利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迅速开展补充侦查工作,重点收集三类证据——高某某、董某某关于“需经李某某对接交易”的证言;李某某与高某某、董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某提供给高某某用于收取毒资的微信账户流水。
补充取证后,证据链逐渐清晰:高某某、董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李某某对毒品交易的明确知情;微信记录与资金流水则清晰还原了她协助联络、收取毒资的客观行为。
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明确指出:“这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李某某不仅知晓毒品交易,更通过联络对接、资金中转直接参与其中,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
2025年3月26日,监利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8月12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