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自洗钱”?一男子获刑15年!
荆门一男子多次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并借用朋友账户收取毒资,企图“洗白”犯罪所得。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2024年7月24日,刘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金某,欲购买毒品。金某收取毒资后,驾车前往京山市某加油站附近,从其“上线”处购得毒品。在返回京山市区途中,被宜昌市公安机关抓获。警方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099颗,重103.56克;甲基苯丙胺21.94克。
2024年8月8日,宜昌警方根据线索将其同伙李某抓获。经进一步调查发现,2024年4月至7月期间,金某多次单独或伙同李某向王某、张某某等人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3颗及甲基苯丙胺5小袋。与此同时,金某还以贩卖为目的,两次到京山市某加油站附近向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1299颗、甲基苯丙胺24.94克。同年9月,金某、李某相继被移交至京山市公安机关,随后案件移送至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我把朋友的支付宝收款码发给对方,让对方直接扫码付款,然后再让朋友换成现金给我。”审查过程中,金某收取毒资方式的供述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认为金某的行为不仅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还可能构成洗钱犯罪。承办检察官指出:“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扩大洗钱犯罪的主体范围,将‘自洗钱’纳入打击范围,对洗钱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而金某的行为就属于‘自洗钱’。”
公安机关随即对金某涉嫌洗钱犯罪进行立案,并开展补充侦查工作。结合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最终查明:金某于2024年4月份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被冻结为由,使用朋友张某某的支付宝收款码收取毒资,张某某收款后,按照金某的要求帮其充值游戏账户或者转款给他人。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金某贩卖毒品,并通过他人账户收取及转移毒资,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京山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4900元上缴国库;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