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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一时烦闷,他走上了不归路......

2025-12-26 15:10 一级审核126

为排解烦闷,他竟心存侥幸“试一试”,从此在毒品的诱惑下步步突破底线,为筹集毒资铤而走险,最终踏上了贩卖毒品的不归路……

汪某某曾是一名货车司机,生活原本安稳平静。然而,2023年的一场意外打破了他的人生轨迹——在外地跑运输期间,他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缓刑。此后,他不仅背负外债,还因家庭矛盾与妻子分道扬镳。

在双重打击下,汪某某整日情绪低落、意志消沉。为寻求短暂的慰藉,他通过朋友结识了一批吸毒人员,其中包括陈某某。在陈某某的怂恿与误导下,汪某某将缓刑考验期的相关规定抛诸脑后,试图借助毒品麻痹自己、逃避现实,最终在毒瘾的裹挟下迷失自我,坠入深渊。

随着汪某某与毒友陈某某的往来愈发频繁,二人急需固定吸毒场所。但陈某某在钟祥城区无固定住址,汪某某又不愿让其进入自己精装修的房屋,于是动起了歪心思——其妹妹常年在外打工定居,曾委托他照看房屋。2025年2月至4月,汪某某多次擅自利用妹妹的房屋,容留陈某某在此吸食毒品。

吸毒耗资巨大,而汪某某与陈某某均无稳定收入来源。为筹集毒资,二人承接毒品“代购”业务,商定在原价基础上预先加收200元“跑腿费”,用于购买毒品共同吸食。

自2024年11月以来,陈某某、汪某某抱着“收点跑腿费无关紧要”的侥幸心理,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殊不知,根据法律规定,所谓“跑腿费”实属“加价或变相加价牟利”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5年9月,经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因汪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数罪并罚,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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