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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陌生人换现“洗”毒资,妄想“瞒天过海”......

2026-04-16 15:09 一级审核126

毒品交易中,买卖双方不直接转账,反而额外增加一道“转手换现”的环节。这一反常行为,究竟是谁的“小聪明”?

2025年5月至7月间,林某某先后四次向张某某、田某某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共计9个,累计收取毒资5100元。

承办检察官在逐笔梳理资金往来时,发现了一处异常交易细节——其中的三次交易中,田某某并未直接将毒资支付给林某某,而是先将钱款转给一名陌生的出租车司机,再由林某某从该司机处拿走现金。

“毒品交易本就追求隐蔽,为什么要多此一举?”承办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这种异常的资金流转方式,极有可能是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可能涉嫌洗钱犯罪。面对讯问,二人的说法截然相反。田某某明确表示:“林某某不收手机转账,一直是他要求找出租车司机换现金的。”而林某某则坚称:“是田某某自己找出租车司机换的钱,我只是去拿已经换好的现金。”

僵局之下,检察机关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调取涉案微信账号的绑定身份信息和交易明细,查清资金流转的节点、链条;通过交易信息、运行轨迹等线索,查明出租车司机的真实身份;围绕“换现”这一关键环节,向林某某、田某某、出租车司机三方同步核实细节,全面固定案件证据。

最终,出租车司机证实:林某某多次坐过自己的车,案发时林某某主动联系换取现金,自己与田某某素不相识,从未有过任何直接联系。2025年11月,公安机关以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向枣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面对铁证,林某某仍坚持此前辩解,拒不认罪,辩称这只是贩卖毒品过程中接受毒资的环节,不构成洗钱犯罪。

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上,检察官结合全案事实与证据,针对林某某的无罪辩解进行了充分释法说理,详细阐明“自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定性、法律后果,同时全面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规则。最终,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近日,经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洗钱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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